北京市各区政市委,各燃气供应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燃气经营许可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为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程序要求
1.燃气供应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再到燃气设施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供应企业的子公司单独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2.燃气供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个区县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统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
3.燃气供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不同区县的,各分支机构应持燃气供应企业同意其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到燃气设施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企业应持所属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到本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市政市容委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区县市政市容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设施的审查材料以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作为依据。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填写要求
1.燃气供应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登记注册地填写工商营业执照的地址,同时加注各分支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燃气设施所在地地址和分支机构《燃气经营许可证》证号;经营区域和经营类别填写各分支机构的总和。
2.分支机构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填写燃气供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同时加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登记注册地址填写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地址,同时加注燃气设施所在地地址。
三、工作要求
1.区县市政市容部门要及时将本区县受理燃气经营许可申请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信息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并实行动态更新。
2.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辖区内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信息,并告知同级工商部门。
3.区县市政市容委应依法对燃气经营许可审查内容负责并承担日常监管责任。燃气供应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市政市容委和燃气设施所在地区县市政市容委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对燃气供应企业的日常监管。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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