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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餐饮场所使用燃气“7项规定”
时间:2016-4-7 21:40:24
北京餐饮场所使用燃气“7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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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含天然气、瓶装液化石油气)要与取得北京市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按市市政市容委、市工商局联合发布的示范文本签订供用气合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除签订合同外,每次购气后要向供气企业索要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委印发的购气凭证,并查验气瓶检验标记环、出厂钢印标记、注册登记钢印代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2

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餐饮场所,应与房屋产权人就燃气安全管理的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履行各自的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3

餐饮场所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必须设立独立的瓶组站,且瓶组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已安装瓶装压缩天然气供气装置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拆除。

4

餐饮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公斤,应设置独立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间;燃气灶具橡胶软管不得穿越墙壁、门窗、顶棚;供气系统和灶具等用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无违规安装和私接、私改燃气管线、灶具的行为。

5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场所,应当安装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

操作用气设备的人员,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掌握处置燃气事故的基本技能。

7

确定专人每日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供气企业进行维护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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