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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天然气管道是如何管理的
时间:2016-2-23 21:07:24

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领域普遍实行监管制度。

  

所谓自然垄断是指面对一定规模的市场需求,单一企业总成本低于多企业的成本之和,因而往往具有排他性的资源所有权。自然垄断一般出现在公用事业产业(天然气配送、供电、通讯等)、运输业(输气管道、铁路等)、金融业(银行、证券和保险等)等。在这些行业,过多企业进入可能导致设施低效利用、资源浪费和成本增加,但单一企业会阻碍竞争,形成垄断利润。政府在这些领域的监管及其作用包括:一是进入限制,防止新企业过度进入;二是价格控制,以削弱垄断程度;三是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天然气管道即属于这类领域。因此,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几乎成为发达国家对天然气管道通行的管理方式。

  

目前,发达国家的天然气管道体制主要有3种模类型。

  

第一种类型:天然气生产、运输、配送、销售一体化,基本上由一家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垄断经营。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均采取这种模式。

  

第二种类型:一般由2~3家大型公司分别经营全国的主要输气管网,垄断绝大部分管输市场,国家对公司的控股比例相对较高。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是西欧国家。

  

第三种类型:管道公司相对较多,且以私营为主。形成多家管道公司的主要背景是天然气生产和销售竞争程度较高。政府对管输价格、技术标准和公平开放实施监管。这种模式的代表为美国、加拿大等。

  

据调查,世界主要国家在天然气行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有较大的差异。在发展初期,由于市场规模小,油气公司为加快发展,往往直接投资经营管道业务,实行天然气开发生产与管道运输一体化,有效解决了天然气管网与天然气产业及市场的协同发展问题。随着天然气产业和市场规模扩大,生产端和消费端竞争日益加剧,开始出现新的独立管道投资商和运营商,一体化与专营化并存,为天然气市场注入了活力;当天然气产业发展和管网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天然气市场趋于成熟和稳定,无论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和监管制度都会发生较大变化。

  

其中,欧美天然气市场化程度较高,比较具有典型性。欧美天然气市场发展和改革的共同方向是营造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透明合理的气价,使市场在天然气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从而促进资源开发,增强产业竞争力,为用户提供丰富的供气选择,并提高供应稳定性。

  

下面具体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


美国 

美国早期的油气生产、运输和配送等职能之间没有明确的划分,自1872年第一条管线建成后,直至1938年才出现独立的管道公司。1985年,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颁布第436号令,第一次规定了第三方进入天然气管道的权利,但仅仅是鼓励而不是强制天然气管道公司提供准入服务,允许用户直接与生产商协商价格并与管道公司签订独立合同。1992年颁布的第636号令要求天然气管道公司将管输业务与销售业务分离,非歧视性地向第三方公平开放,而天然气管道公司新成立的天然气销售子公司不能享受任何管输方面的优惠。2005年,美国出台《能源政策法》,废除了对公用事业公司上下游一体化经营的严格限制,城市配气公司可以同时从事天然气勘探开发、批发、管输和储存等业务,只是在产业链的不同环节仍须由独立的子公司运营。

  

目前,美国天然气管道的运营管理市场化程度较高,全国拥有100多家从事天然气管输的公司。其中,上下游一体化的大型石油公司则由其下属子公司独立经营天然气管道业务。联邦和州政府设有独立于政府并具有法定职能的监管机构,对油气管网建设、运营、准入、安全、环保、运输价格和服务等诸方面实行全面的政府审批和独立的监管。所有从事天然气管道运输的公司,均需获得许可资格,管道建设需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注意保护管道经营者的财务生存能力,使之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政府设定管输费上限,管道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调节管输费。


英国 

1986年英国推行私有化改革之前,国有的英国天然气公司(BGC)垄断着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配售。私有化之后,天然气市场解除管制,新的BG公司继续承担天然气生产供应和运输配售的角色,但被要求将天然气供应与管道运输内部分开核算。1997年,BG公司将其天然气交易、零售等供应业务划归新成立的Centrica公司;2000年又将天然气管输与配气业务彻底分离,成立了Lattice公司,并在2002年与英国国家电网公司合并,2005年正式更名为国家电网(National Grid)。

  

目前,英国天然气业务主要由BG集团、国家电网、Centrica公司3家公司垄断。此外还有16个独立天然气运输商。英国天然气与电力市场办公室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负责行使对天然气行业的监管职能,为有关企业颁发许可证并负责制定管输价格。


欧盟  

欧盟将推进天然气的市场化进程作为天然气政策改革的重点。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曾3次颁布“天然气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对上下游一体化油气公司的管道输送业务与其他业务拆分,并在输气、配气、储气业务上推行协商性或强制性第三方准入机制。但这一改革进程未能达到理想效果。2009年7月颁布的“第三号欧盟天然气指令”,要求成员国不迟于2012年3月3日前对一体化能源企业控制的天然气生产业务与输气业务进行有效拆分,并提供了所有权拆分、经营权拆分和管理权拆分3种模式供选择。但这一指令遭到了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的反对。反对者认为一体化的大公司可以更好地消化额外的储气成本,并担心拆分会削弱本国公司的竞争力。

  

目前,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仍鼓励油气公司实行一体化经营。不过,这些国家一般都按照欧盟的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修改,确认了第三方准入的法律效力。在监管方面,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政府的监督机构各司其职,日常监管仍以成员国为主。

俄罗斯 俄罗斯政府认为,供气管网系统是发展天然气工业的基础,也是提高供气可靠性和安全性的重要保证,天然气上中下游一体化经营是符合俄罗斯国情的选择。

  

俄罗斯政府负责对天然气运输业务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是燃料动力部和相对独立监管机构能源署。燃料动力部负责制定天然气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代表国家控股俄罗斯天然气股份公司(Gazprom);能源署负责调整天然气的工业和民用批发价格、天然气干线管道和地方管网的运费以及协调油气运输公司和油气公司之间的纠纷等。此外,俄罗斯政府已经颁布多项法规强制管道开放和用户公平进入。


印度  

印度的油气生产由国家油气公司主导,印度石油天然气工业部负责对油气行业和管道的监管。在天然气管道建设和运营方面,私营和外国石油公司可以参与。其中,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ONGC)的石油产量约占国内石油产量的77%,石油印度公司(OIL)占10%,私营和合资公司占13%。天然气产量也主要来自国家油气公司,其中ONGC的天然气产量占国内天然气产量的81%,印度石油公司(IOC)占5%,私营和合资公司占14%。在1991年以前,天然气区块都直接分配给ONGC和IOC。1997年政府放开了上游领域,引入新的勘探许可证政策(NELP),为国有和私有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委内瑞拉  

委内瑞拉由国家石油公司(PDVSA)经营天然气上中下游业务。管道业务由设在其勘探生产分公司下面的天然气公司负责。

韩国  韩国的国家天然气公司(KOGAS)是国内唯一的天然气批发商,垄断着全国所有的天然气输送网络和几乎全部储气能力,拥有并运营全国4个LNG接收站中的3个。


伊朗  

伊朗只有国有石油公司有权开发石油资源,外国公司只能以回购的方式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合作进行油气开发。伊朗石油部下属4家公司,分别是国家石油公司(NIOC)、国家石化公司(NPC)、炼油和油品分销公司(NIR&OPDC)以及国家天然气公司(NIGC).国内天然气销售和管网建设运营业务都由NIGC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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